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审判,可以尽最大可能的给予嫌疑犯更多的可能,如果地方法院误判,那么还有中级法院,中级法院不行甚至还有最高法,最高法如果不行,死刑犯还可以要求最高会审,由朝廷派出官员来直接审理,通过这四层法律,以此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不至于被其他原因侵犯,即便是再有钱的人,想要突破这四层壁障,将人置之死地,造成诬陷,就会变得十分困难,起码普通人是做不到的,如果能够突破这四层继续判定案件,那这种人是极少数,基本可以不考虑在内了。
毕竟这个社会依旧有封建制度的残余,特权阶层的存在是不可辩驳的事实,起码徐清的这一套制度,可以在制度层面上解决很多判案判错的情况,至于冤假错案,自然还是存在的,徐清能够解决的,就只有知道凶手,或者是错误一方的存在,然后进行屈打成招,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制度来解决,但有的情况,凶手手段十分了得,然后把他嫁祸给另外一个人,连检察官和法院都无法判定谁是凶手的时候,为了快速结案,就会有很多时候造成冤枉的情况。
对此,徐清没有什么特别好的方法,毕竟即便在现代冤假错案也会因为科技的问题而产生,所以在最近十几年,随着判案手段的增加,许多案件被重新翻找出来,也有许多人被发现是判错的,有的在牢里做了几十年的牢,还有的则已经被枪毙了,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,虽然数量少,但也必须尽可能的控制。
但如今的科技手段,显然很难有效的对冤假错案控制,起码这一方面是很难依靠制度来解决的,徐清能够做的就是不以破案速度为政绩的标准,当地警察局对于要犯,要案必须要有完全的证据才可以抓人,不能仅仅只有怀疑,或者意向,便认为对方是凶手,不过这一条很快便被基层的捕快所反对。
因为很多案件确实是没有留下什么证据的,他们只能通过留下的些许线索进行摸底,然后确定几个人作为主要嫌疑人,然后用心理战的方式进行讨论,甚至最后屈打成招的也不少,若是徐清不允许使用刑具,不允许在没有完全证据的情况下进行抓捕,那么很多凶手就都会逍遥法外。
这一点确实是在基层很普遍的事情,毕竟激情杀人的虽然是占杀人凶手中的大多数,但还有不少人是预谋作案,他们的数量在现代并不多,毕竟现代的治安还不错,可在如今这个时代,预谋作案可并不比激情杀人来的少,甚至要更多,各种各样的黑社会,还有与士族勾搭在一起的组织,个人,团体,都具有杀人的能力,若是必须要凭借绝对的证据来审查,激情杀人当然没有问题,因为这些人在杀人之前并没有真的想杀人,只是情绪到了,便不管不顾,等杀完人之后,大部分都直接崩溃,想要抓到他们并不是什么难事。
但预谋杀人,很多都是惯犯,捕快去威胁他们,或者用言语的试探,根本察觉不出来什么异样,这跟普通人不一样,普通人看到刑警腿就软,若是杀了人,那就更是脸色苍白,跟要死了一样,只需要几个问题下去,立马就得跪下,而这些惯犯则不同,他们的心理素质非常的高,且手段高超,捕快们抓捕这些罪犯,往往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蛛丝马迹来进行调查,因为他们根本就不会留下什么特别重大的错误,如果按照徐清的做法,那么这些人你很难给他们定罪的。
对此徐清也认可,所以便也只能把这一条废除,依旧保留基层警察局不以破案率作为政绩,但这一点很快便被另一边的老百姓反驳,这样一来虽然确实能够减少冤假错案,但是案子太多,速度又慢,很多地方抓住了凶手,但为了要确保万无一失,就必须要一步步慢慢的来,很多受害者的家属自然无法忍受,对此徐清也是很头疼,但在这一条上,他还是坚持的。
如果继续这么做,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增加,许多地方衙门为了保住自己的政绩,提高自己的官位,就会无所不用其极,明明是无头案,找不到凶手的案子,也就拿一个人出来充数,屈打成招,这样的做法对于当地社会的稳定或许有利,但却会寒了人心,且这样做也确实很不公平,所以在这一方面,徐清还是坚持的。
且这么做,法律也会变得更加人性化,不再是那么的高高在上,不可一世,这也是徐清的目的,要想依法治国,决不能把法律变成教条,法律不应该仅仅只是告诉人们不该做什么,更应该告诉人们要去做什么才对,惩恶扬善,这才是法律的真谛。
但是老百姓的想法也确实是现实的考虑,要知道法院日常处理的案件之中,民事案件是占据绝大多数的,且许多民事案件也是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若是事事都要讲究公平,讲究要说清楚,那很多事情会无尽的扯皮下去,甚至能扯上好几年的时间都有可能,这是完全可能的事情,看看现代的那些公司们,因为财务纠纷,侵权等问题,一个案子能打好几年的时间,这在徐清这里不是说不能出现,但若是中产阶级之间打一个案子也要好几年的功夫,那可真是社会的一大灾难,所以这一点确实不能固守成规。
但如何改,这又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,法律是十分详尽的,盲目乱改会导致整个社会出现巨大的动荡,如今很多案件都是借由法律来完成对错的审判,法律不仅仅是惩罚人的工具,更是道德的标准,更改法律,往往代表社会主流价值观发生了改变,所以法律是需要非常慎重的,绝对不能盲目乱改。
法律流程也是如此,法律之所以让人尊敬,便是因为程序正义在法律这一层上面十分重要,即便你的答案是对的,但过程也非常关键,就像你知道东西是他偷的,因为你亲眼看见了,若是在自己的生活中,你可以去打他一顿,然后把东西要回来,甚至让他付钱,但在法律面前,你必须提供出证据来,才能判定这个人犯了错,不然他就只能被无罪释放。
这就跟做数学题一样,直接写出答案并不会给分,唯有计算方法正确,过程正确,才能给分,这一点在法律上尤其重要,你必须要让所有人知道,你为什么要这么判,他的罪又是什么,如此一来,每一个案件,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,都非常的复杂,往往一个案子从头到尾需要好几个月的时间,若是商业纠纷没几年时间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。
而在这个基础上,徐清还要求要尽量仔细,自然会显得非常的慢,所以这一点徐清只能放弃,但让他收回成命也是不可能的,冤假错案的增加,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,若是能够适当减少,显然是一件好事,所以在对于这一方面,徐清必须坚持,不过百姓们的想法也确实很对,要在现有的基础上,实施,确实会拖慢法院的办案速度。
故此,徐清只能另辟蹊径,首先便是增加地方警察,检察官以及法院从业人员的数量,扩大他们的数量,让地方上的办案机构可以处理更多的案子,这显然是一个好办法,同时对于学校之中,有关法律的院校进行补贴,至于警察学院则降低学费,让更多的人可以进入到警察系统之中,维护社会的秩序。
要知道,越是发达的国家,往往警察的数量会越多,毕竟一个富裕的社会,你也不能单单依靠老百姓的道德来约束自己,除非是像北欧五国这样人均发达的国家,若是像美国这样发展不均衡的国家,往往就需要很多的警察来维持秩序,宋朝就是如此,贫富差距十分巨大,社会矛盾也在工业化之下变得非常强烈,而宋朝的警察数量并不大,加上胁从办案,处理交通,及所有警察加在一起,不过才八十万左右,这对于一个人口将近一个亿的宋朝来说,实在是太少了。
所以扩大警察从业人员,这一点无疑会让整个社会更加稳定一些,二来就是对于法律人员的培养,这一点急不得,警察读三年就可以毕业,而律师和法官最起码需要五年的就读,如果像进入比较好的事务所,或者是中级法院那更是需要硕士以上的文凭才行,而这样的人才,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稀缺的,除非徐清降低法律行业从业标准,但这是不可能的,律师和法官可不是什么人都能当的,随着如今法律条文的细致,各种各样不同的律师之间甚至都无法交换使用。
商业律师,民事律师,刑事律师,非盈利组织律师,团体律师,婚姻律师,交通律师,林林总总,各行各样之间所适用的法律都是完全不一样的,在这种情况下,你若是降低从业人员的标准,一定会有大量没有达标的工作人员涌入其中,造成法律系统的混乱,这显然是不可取的,律师和医生都是专业度十分高的行业,必须要经过十分专业的培养才可以。
但加大培养力度这一点还是做得到的,且在社会上,律师和法官怎么说也算是高薪工作了,也正因为如此,这两个行业的收入都很是可观,只不过碍于这两个行业的学费实在是太过于高昂,阻拦了许多人想要进入的愿望,在宋朝,各个学科的学费是一样的,但是最后落实到学生身上,每一个人则都有些不一样了。
比如说工程系和师范学院的学费是最为便宜的,因为朝廷认为如今宋朝最需要的便是工程师和教师,一个帮助国家进行基础建设,一个则是帮助国家培养未来的知识分子,这两者对于一个国家都十分重要,所以在这两个行业,每年无论是国家还是当地衙门,都会进行大量的补贴,如此一来,学费虽然每个行业都差不多,但因为这些补贴,学费便被压低到了一个普通老百姓也能接受的程度,甚至师范专业最近几年,许多都变成了免费就读,甚至为了吸引优秀人才,国家还倒贴钱来让他们读,就是希望更多的年轻人能够来当老师,为国家育才。
至于金融,法律,医学,其学费和工程以及师范是一样的,但是国家对此并不重视,所以也并不进行大量补贴,毕竟国家的财政也是有限的,在如今大学学费十分高昂的当下,补贴钱往往就是一个无底洞,所以对于这些专业就不进行补贴了,这也导致这些专业都是有钱人在上,甚至产生了一定的垄断。
而至于考古,文学,艺术等专业,学费虽然与以上的专业都相同,但几乎只有有钱人会上这些学校,因为学费虽然一样,但这些专业的学杂费实在是太高了,考古就注定你要满世界的飞,文学和艺术就注定你必须要有门路才能进入其中,若没有一个富裕的家庭供养你,恐怕到时候只能沿街乞讨才能够苟活了。
所以虽然宋朝的各个专业学费是一样的,但因为每个行业的入行门槛不同,所以造成的结果也就不同,如今工程师的数量已经开始增多,进入了正常的发展状态,不需要朝廷再以超大支出来为国家培养,单单依靠法律已有的条文进行补贴,就足以工程师增长代谢,如此一来,自然可以把多余的一部分钱投入在法律专业上,通过这种方法来增加法律专业的人才,降低这一行业的门槛,这也是徐清不多的办法中比较可行的一种办法。
至于第三点就是设立‘私了所’,在民事问题上,让老百姓尽可能的私下和解,不要对簿公堂,浪费所有人的时间,以此来把许多必须要的司法支出省下来,用在更重要的案件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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